关于下发《湖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试点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通知》(浙教办师[2013]10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同意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方案的复函》(浙教办函[2014]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2014年在我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湖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顺利完成。
湖州市教育局
2014年4月11日
湖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通知》(浙教办师[2013]108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推进教师入职后管理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鼓励教师更好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不断加强教师师德修养,促进教师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和退出机制,为国家建立五年一个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积累经验。
三、注册对象
试点期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首次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不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岗教师,包括事业编制内的在岗教师和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与公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以及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岗教师。
四、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依据学年考核);
4.2012学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5.上一学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6.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
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
(二)下列人员首次注册只要符合(一)所列第1、3、5条款就可直接注册:
1.服从组织派遣援疆、援藏等援外支教教师;
2.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
3.教龄满20年(含)以上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首次注册:
1.上一学年考核不合格的;
2.经查实,近三年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收费补课、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的;
4.没有完成教师培训(继续教育)任务和学校规定教科研任务的;
5.由于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
6.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首次注册: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查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五、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
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首次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二)学校审核
申请人向任教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教师身体状况、师德表现、任教年限、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拟定符合首次注册教师名单,并在校内公示7天。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首次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由学校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首次注册相关手续,集体办理注册除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外,还须上报《学校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名单》(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按照教师任教学校的管理权限,县(区)学校的教师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市属学校的教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是否予以注册的结论。对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注册完成
注册完成后,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是否通过注册、通过注册的注明日期和有效期限。通过首次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有效期为5年。同时在全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结果运用
1.申请者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在《教师资格证书》注册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2.暂缓注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所在学校签订试聘合同,可以试聘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由聘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注册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3.未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原则上应予解聘。少数情况特殊需试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试用期满后,或解聘,或安排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4.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可以按照试聘人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首次注册,其评聘教师职务(职称)的年限,从注册之日算起;未能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以及取得教师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达不到注册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评聘教师职务(职称)。
5.对持有高学段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学校任教者,按任教岗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6.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七、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12月20日前)。统计全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做好相应的摸底和准备工作。县(区)学校由县(区)教育局负责统计上报,市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召开县(区)教育局人事科长、学校校长和教师座谈会,了解在岗教师持证具体情况。
2.制定方案(12月26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起草实施方案,分别向县(区)教育局、有关学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定稿,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并上报省教育厅。
3.建立组织(12月下旬)。成立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局长潘音任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钱旻、许方明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各县(区)教育局局长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训高教处(具体名单见附件3)。各县(区)教育局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学校成立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校长担任组长。
4.宣传发动(2014年4月中旬)。召开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下发本实施方案。同时组织全体中小学教师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有关政策文件,切实做好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5.组织实施(2014年6月30日前)。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和注册程序分级组织实施。4月中旬,组织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培训; 4月20日—5月10日,中小学在岗教师网上录入信息,打印申请表格,向学校提交相关材料。4月30日-5月15日,学校查验资格证书,审核申请表内容,进行现场确认,制作申请注册人员名单。5月16—31日,学校完成公示并确定予以首次注册教师名单;6月1—30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申报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合格人员办理注册手续,在全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6.试点总结(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首次注册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工作总结,迎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试点工作评估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为全省乃至全国推开试点提供实践经验。
八、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教育改革,试点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利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与本地区、本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各县(区)教育局也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切实完成好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九、其它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发生此类情况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所在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原在校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后因本人要求离开教育教学岗位,首次注册期间本人又要求返回教育教学岗位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按注册条件予以注册,并顺延计算其教龄和担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注册后必须在相应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若单一任课,不得少于完成一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
3.教师资格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4.本方案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湖州市教育局。
附件: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学校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名单
3.湖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首次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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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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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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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有效身份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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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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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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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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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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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
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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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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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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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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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务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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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聘用起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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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学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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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教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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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型 |
第 次注册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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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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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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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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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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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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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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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试用期满考核或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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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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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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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口具备 口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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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册机构
意见 |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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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